經濟部109年8月4日公布修正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此次修正主要係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書應記載著作財產權人,俾使著作權專責機關通知其就申請書之內容陳述意見,惟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專屬授權之規定,在授權範圍內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此時,著作財產權人不得行使權利。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亦認為,第三人如欲利用經專屬授權之音樂著作,須經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之同意,在許可強制授權處分時,因處分受有不利益對象為專屬被授權人而非著作財產權人,故應通知專屬被授權人陳述意見。為符合著作權相關規範,並與司法判決意旨一致,修正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增訂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為申請書之填載項目。修正重點如下:一、為利著作權專責機關依申請書所載事項,辦理通知權利人等程序,增訂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為申請書之填載項目。(修正條文第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