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刑事與民事法律關係在某一案件中交錯存在、相互牽連的現象較多發生。現有法律及實踐中對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及程式操作存在問題,以致對被害人的權利保護無法有效實現。案件的刑民交叉問題源自於刑民責任聚合基礎上有區別的程式選擇,由於程式選擇的失當及規定的缺失,導致被害人權利保護的紕漏。實踐中,刑民交叉案件被害人保護問題又因案件進入刑事、民事程式先後不同的三種形式而表現各異,但是卻集中反映出對於被害人民事私權利保護理念的缺失。加強對刑民競合案件中被害人權利的保護就需要在民事優先理念和相應的制度確立上予以深入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