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處遇」是台灣海峽兩岸刑事司法相關領域耳熟能詳的專有名詞,主因長期受犯罪學、警政學、犯罪矯正學者青睞與倡導。時至20世紀末葉,台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各級社會控制機關(包括公安警察、法院、檢察官署、司法行政監獄等部門)與犯罪學學術理論緊密結合,影響了當代刑事司法的政策;未將「社區」概念納入當代行政思維者,絕非一個好的公共政策;而此一時局,是學術引導實務走向的成功範例。以傳統排除手段對付犯罪問題,部分已逐漸被包容性的社會控制措施所取代;然而,同文同種的海峽兩岸刑事政策卻各彈各的調,嚴重損害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實質效益。本文擬喚起政府或民間,抑或是公私立相關部門,能夠廣泛地將無窮之民力轉化為投入社區矯正志願服務之行列,擴大公民參與及貫徹司法監督的角色,終而自然達成海峽兩岸以人為本的司法步調,攜手共為海峽兩岸犯罪防治而努力,為海峽兩岸人民再創安祥和樂的生活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