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制度古已有之,古希臘著名哲學家蘇格拉底就是被雅典500人組成的陪審法庭判處死刑的。到了近代,陪審制度分化為陪審團制和參審制。一定數量的普通公民組成的陪審團參與案件審判並決定事實問題,而由法官決定法律適用的制度,就是陪審團制。現代陪審團制度源於英國,並隨著大英帝國在世界範圍的殖民擴張而廣泛傳播。但現今英國本土已沒有大陪審團了,小陪審團的適用範圍也越來越窄,現在仍完整保留大陪審團和小陪審團制度的是美國。德國曾試圖移植英國模式的陪審制度,但最終運行的是參審制度,即由陪審員與法官組成合議庭共同審理案件,既認定事實又決定法律適用的制度。有些國家和地區對陪審制度又有所創新,日本創設的裁判員制度就是前述兩種陪審模式的混合體。而臺灣地區試行的是觀審制度,觀審團的評議意見僅供法庭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