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從Michael Harmon提出的「政治責任」(Political Responsibility)、「專業責任」(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與「個人責任」(Personal Responsibility)三個角度,檢視我國公務員行政倫理法制化的建構情形。並參酌英、美、日、韓、澳等先進國家的倫理法制工程,以及地方政府公務員可能遭遇的倫理問題後,建議我國應儘速完成《揭弊者保護法》的訂定,以形成一套完整的倫理法制體系。此外,就行政倫理的角度觀之,Cooper將其實踐分為內部控制與外部控制,規則與法律的制訂乃外部控制的重點,但欲建立完善的行政倫理機制,源於行政人員對公眾主動負責的內部控制仍是必要的。本文嘗試提出「關懷倫理學」(Ethics of Care)的視角,或許這種立基於貼近生命與自然感情的依靠模式,能使地方性公共服務更加貼近民眾需求,為地方政府公務員建立更為親民愛民的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