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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修正後程序保障之新課題—以擔保物拍賣及本票執行事件之非訟化審理與訴訟化審理為中心
作者 許士宦
中文摘要
"新法雖然擴大聲請拍賣擔保物之非訟事件範圍,並依其所據擔保權類型而設定不同之處理方式,即按擔保權之有無登記、所登記者形式上可否確定被擔保債權額,分別規定法院於裁定前賦予債務人陳述意見之程序保障與否;於債務人有爭執者,限定法院准許拍賣擔保物之範圍與否,但就債務人於非訟程序中爭執擔保權或所擔保債權之存在、數額時,非訟法院得或應否為非訟化審理,並未予明定。新法固然於本票執行事件新增停止強制執行之原因,並依債務人提起確認訴訟所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事由種類而規定不同之停止執行方式,即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而於法定期間內起訴者,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主張該等事由而逾法定期間起訴或主張其他本票不存在之事由者,法院僅得依聲請而許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惟於裁定或抗告程序中債務人為上述實體上抗辯時,非訟法院得或應否進行實質審理,亦未予明定。"
起訖頁 228-251
關鍵詞 擔保非訟拍賣裁定本票執行判決形式審查債務人抵押最高限額強制執行非訟化審理意定抵押權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510 (12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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