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來,大眾媒體多以顯著版面報導,臺灣電力公司臺中火力發電廠與臺中市政府對明年燃煤數量的許可證核發爭議。此一事件,其實就是中央與地方就特定個案的爭議事件,而其爭議的標的,即是地方自治團體所制定的「自治條例」,可否比中央法規命令更為嚴格的「限制」規定。就行政程序法規定言之,中央法規除法律外,尚有法規命令和行政規則,前者要有法律的明文授權;其所規制的標的,亦要有各該法律的明文授權,始具有對人民的拘束力。至後者係針對組織內部人員之規範,對人民而言並無直接的拘束力。本案所涉及之由空氣汙染防制法所授權的「固定汙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新修正條文,在第42條規定直轄市審核許可證的五項「限制審核行為」事項。該等限制規定對地方主管機關行使公權力的「自治權」行使,自是一種拘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