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銀行法規定,我國銀行分為商業銀行、專業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等三種(銀行法第20條第1項)。其中,「商業銀行」係以收受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供給短期、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之銀行(銀行法第70條)。而所謂的「專業銀行」乃為便利專業信用之供給,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現有銀行擔任專業信用之供給者而言(銀行法第87條)。至於所稱專業信用,則區分為工業信用、農業信用、輸出入信用、中小企業信用、不動產信用及地方性信用(銀行法第88條)。專業銀行得經營之業務項目,則由主管機關根據其主要任務,並參酌經濟發展之需要,就銀行法第3條所定範圍規定之(銀行法第89條第1項)。表一為截至今(2017)年2月時的國內金融機構家數,本國銀行共39家,幾乎都是商業銀行,其他尚包括外國及大陸地區在臺分行、信合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及中華郵政儲匯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