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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共謀共同正犯與共同正犯之參與行為—評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四號判決
作者 陳志輝
中文摘要
共謀共同正犯概念實際上無獨立存在的必要,此種犯罪類型之難題處理,應該回歸到犯罪支配理論來進行,而非在其上另搭「違章建築」,然後再要求比照犯罪支配理論下的「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進行就地合法。被歸類在共謀共同正犯概念下的犯罪類型,例如不在犯罪現場但透過無線電遙控指揮犯罪,已經透過成立共同正犯加以規範,又例如享有組織性權力機器的犯罪集團首領命令下屬犯罪,也可透過間接正犯概念加以解決,沒有另創共謀共同正犯概念的必要。對於不具意思支配的幫派首領要手下犯罪,雖然不能論以共同正犯,只能論以教唆犯,也不會有刑事政策上不利益的問題。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還包括所分擔的客觀行為必須有重要性。
起訖頁 30-46
關鍵詞 共謀共同正犯正犯意思意思支配功能性犯罪支配犯罪支配理論間接正犯價值行為論心理因果性物理因果性單一正犯理論幫助犯共同意思主觀說團體責任主義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411 (11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刑法第二六條不能未遂犯之「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以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一號判決等為例
該期刊-下一篇 刑事訴訟程序的「犯罪事實」概念—以所謂「單一性」之檢討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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