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我國,凡是發生嚴重的犯罪事件時,社會上就會興起死刑需求的呼聲。不過,吾人或可平心思考,死刑的存在對於犯罪嚇阻的功效如何,亦即對於潛在性被害人預防其被害的可能性有多少?還有在個案中死刑的實踐,對於已經受到傷害的被害人的意義又是如何?實際上,「實踐死刑」對個案中已經受到傷害的被害人來說,是毫無意義的。但是,從另一個角度思考,倘若犯罪被害人的保護機制完善,對犯罪人是否科予極刑,似乎也不再是最重要的事。基此,當吾人認為一般大衆對死刑需求的呼聲有待扭轉時,完善犯罪被害人的保護機制或許是一幅適當的說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