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行政法雖奠基於法實證主義,但二次世界大戰後,德國基本法第一條第一項明示:人性尊嚴不容侵犯,所有國家權利均有尊重及保護人性尊嚴之義務,行政法則成為以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為核心憲法具體化,行政救濟即在確保此種核心價值之紛爭解決機制,鑑於有權利必有救濟,救濟須即時有效。今日稅務訴訟仍長期占行政訴訟半數以上,居高不下,如何疏稅務案件訟源,保障法治國家根基,主要在觀念之現代化、法治化,全體國人須體認租稅正義為社會正義基礎,租稅法治化為實質法治國重要部分,符合法治國要求之稅務行政救濟制度建制為第一步。稅務權利救濟對實質法治國家要求,較一般行政法更迫切,與憲法關係亦更密切,不論在法學教育、人才培育、權利救濟實務與司法改革均為當前法治建設中最迫切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