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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之善意取得,亦稱票據之即時取得。即票據上之受讓人,依票據法所規定之轉讓方法,善意的從無處分權人取得票據,因而得享受票據上之權利。按票據法為保護交易之安全,促進票據之流通,對民法關於動產物權之善意取得(民法八一、八八六、九四八)之理論加以採用,並參照日內瓦國際統一票據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日內瓦國際統一支票法第二十條、日本票據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日本支票法第二一條及英國票據法第二九條等規定,而於我國票據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此項惡意取得規定之反面解釋,即為善意取得之規定。惟民法上之善意取得,僅以善意為已足,有無過失在所不問;票據法上之善意取得,除須有善意,且須無重大過失始可。再者,民法之善意取得,對於盜贓物或遺失物,設有例外規定(民法九四九);票據法上之善意取得,因票據是流通證券,為維護票據之流通,則不問票據係被盜或遺失,均須受讓人善意且無過失者,始可適用,並無例外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