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訴訟程序,乃以原告所請求的終局實體判決(本案判決)為目的,而自原告的起訴開始。惟法院得就該訴訟事件為實體判決,須以該訴訟合法為前提,即其訴訟須具備合法要件(Zulässigkeitsvoraussetzungen)。對於訴訟的合法要件,得以不同基礎進一步分類,一是以該要件的事實或關係須否積極存在者為訴訟要件,而以該要件的事實或關係須消極不存在者為訴訟障礙;另一是以該要件的事實或關係,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者為訴訟要件(Prozessvoraussetzungen),而以該要件的事實或關係,僅於被告為責問時,受訴法院才予以斟酌的合法要件為訴訟障礙(Prozesshindernisse)。本文採第二種的分類方法,以法院應依職權調查的訴訟合法要件為訴訟要件,而以僅於被告為責問時法院才予以斟酌的合法要件為訴訟障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