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於一九七二年通過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以下簡稱:本公約),係目前國際上唯一針對具有「傑出普世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的「文化遺產」、「自然遺產」及與文化自然相結合的「文化地景」,凝聚全球力量,進行系統化保護與管理的法律規範。邏輯上來說,本公約既為國際法條約,理應受到法學專家的青睞,然而實情卻非如此。本公約簽署通過三十六年後,第一本以法律面向進行全般翔實評論的書籍---一九七二年世界遺產公約:點評(The 1972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A Commentary),始於二○○八年問世,且迄今罕見類似他作。該書目標宏大,立論嚴謹,吾人如欲從法律脈絡觀察世界遺產議題,恐亦難覓其他優選。然因該書主編及作者群多人,皆強烈傾向創設國家應具保護世界遺產的義務,如此一來,則有將尚無定論的學說,假設為論證前提之嫌;雖云瑕不掩瑜,但有美中不足之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