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從一個文化(的角度)來說,在一九四九年之前中國大陸所適用的民法就是大家現在適用的民法,即一九二九年開始在中華民國時期制定的民法。這部法典,一九四九年之後在中國大陸被廢止,但仍在台灣實施。中國大陸廢止之後,對民法也進行過一些制定工作,基本上叫做「三起三落」。一九五四年制定憲法之後,全國人大著手開始制定民法典,當時制定民法典吸收蘇聯的,當然也吸收德國、日本(的民法典)甚至包括美國的(法律規定),但主要是蘇聯一九二二年的民法。這部法律還不錯,沿用了一些既有的概念,包括後來的婚姻法,共分四編。事實上類似民國時期的編制。但是,一九五七年中國大陸曾經發生過一些政治運動,即「反右」。反右的政治運動就是清除掉一些人的資產階級政治思想,然後讓他們去勞動改造。當時中國大陸一個比較有聲望的學者¾¾謝懷栻教授,從戰敗的日本侵略者手中接收台灣法院的工作,做出中華民國接收台灣法院後的第一份判決書。謝懷栻教授當時被(反右運動)打倒,進了新疆的勞改農場進行勞動改造。民法典的(制定)工作,那時就中止了。這是第一次(民法典的起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