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至十八條規定了死亡賠償金,但較為原則,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功能與賠償標準等尚不能找到明確的規範依據。本文以該法實施之前的案例為引,藉由對各學說的梳理與對該法的解釋論解讀,提出侵權責任法已將死亡賠償金定性為死者近親屬的逸失利益損失,而非精神損害賠償金,賠償權利主體為死者近親屬。在賠償標準上,死亡賠償金應採用有限的個別化賠償標準;在賠償範圍上,扶養喪失說不符合中國的國情與司法實踐,繼承喪失說以死前的收入為計算依據的法理根據不足,故以「一定物質生活水平的維持」為依據來確定賠償範圍,才是較好的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