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台灣,「民法方法論」一詞較「民法解釋學」來得受喜愛,用以指稱法學之解釋方法在民法學上之運用而言。其研究對象主要包括「請求權基礎論」、「法條論」以及「法律適用論」三個主要部分。整體而言,民法解釋學在台灣的理論發展走向,與德國通說有著極高的重疊性,Larenz或者說價值法學的民法方法論思想,堪稱在台灣具有支配性地位,呈現出一種「德國價值法學在台灣的民法解釋學」之基本面貌。可惜,數十年來台灣的民法方法論在相關理論的研究文獻上未見顯著的增加,顯示投入研究的人太少,值得繼續努力。反之,在有限的理論文獻上,實務判決反而展現出其豐富的實踐成果與活潑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