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律師-客戶關係」的建立,代表著一連串權利義務的開始。除了因契約關係所生的權利義務之外,律師法以及律師倫理規範中也建構律師之忠實義務、告知義務、保密義務等特殊的要求。故此,律師與當事人間在什麼情況下會建立起權利義務關係,實為一重要的問題,影響著律師是否應負起債務不履行、執業過失等責任,抑或是遭受懲戒。 然而台灣目前對於律師和當事人關係之討論,仍多聚焦於民法委任契約關係的相關探討,對於委任關係成立前後的當事人保護以及律師契約的特殊性,著墨甚少,尚有可資增益的空間。因此,本文希望能對引進美國實務與學說針對「律師與當事人關係之建立」的相關討論與發展。期望能夠從中找尋出一些可資參考的規範、見解,抑或是測驗法則,對台灣此一領域的從業者以及未來律師倫理相關規範之修正,有所裨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