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民主政治之下,行政之目的乃為求民衆之福祉,各種行政行為,如未得民衆一定程度之瞭解,很難獲得人民之信賴及協助而得以順利推行。故允許民衆於行政程序中為一定程度之參與,不僅可提高民衆對行政行為之接受度,降低執行時之阻力,亦可減少事後之紛爭及行政爭訟之困擾,強化行政決定之正當性。依據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人民合理、公平參與法律程序之權利應受保障。而人民行使參與法律程序之權利,以知悉其權利行使之始點為必要,故保障人民獲得行使權利之程序資訊,為正當法律程序對於主觀權利行使可能性之最低保障。此外,民衆參與亦可提供政府及計畫人員多方面之思考,有助於行政機關事前為正確之判斷,並選擇合理適當之解決方法,從而達到行政之目的。台灣行政計畫中相關之行政行為依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行政處分及法規命令之規定,有被定性為行政處分者,有被定性為法規命令者;惟無論被定性為行政處分或法規命令,均有民衆參與程序規定之適用。本篇僅以中科三期開發計畫之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為例,說明行政計畫中民衆參與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