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保全作為民事臨時救濟措施,隱含著三重制度性的內在矛盾。在裁定是否予以行為保全時,應當運用利益衡量的方法,以當事人的利益為起點,在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對制度利益進行綜合衡量,進而重新審視行為保全的適用條件,並對其予以動態化的排列組合:首先確定申請人遭受難以彌補損害的風險;其次權衡雙方的困境,重點考查被申請人因保全錯誤而遭受的損害是否可以彌補;當申請人遭受難以彌補損害的風險與被申請人遭受難以彌補損害的風險難分伯仲時,再引入對勝訴可能性的預估;除非有免除擔保的特殊情形,否則應當為強制擔保。通過明確適用順序,可以為司法裁量提供清晰思路,避免制度性矛盾的負面效應,發揮制度功能的最優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