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預備犯是刑法為獨立處罰事實性預備行為設置的犯罪類型,具有獨立而確定的行為不法內涵,具體表現為事實性預備行為與直接法益侵害結果之間的主、客觀規範連接,這一規範連接可被評價為法益侵害抽象危險。實質預備犯的行為不法應有具體、明確的規範評價標準,包括集體法益的適格性、事實性預備行為的適格性等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以及造成直接法益侵害的不法目的、對未來犯罪行為的考量等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實質預備犯存在可罰的未遂,也存在可罰的幫助和教唆,但不存在可罰的預備。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應屬實質預備犯,通過明確本罪的構成要件要素可明確本罪的教義學邊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