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的“本人沉默視為同意”有三個意涵:“默示追認說”雖因《合同法》催告規則的完善而被廢止,但“默示授權說”與“表見授權說”仍可證立。《民法總則》雖未沿襲該規則,但是“默示授權說”功能可被第140條的意思表示解釋規則所涵蓋;“表見授權說”則可被納入第172條構成“容忍型表見代理”。容忍型表見代理的正當性在於,因本人有意地以可歸責方式創造(如交付公章給行為人)或維繫(如縱容行為人多次重複交易)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表像,而本人明知行為人無代理人卻不予否認。鑒於交易第三人對權利外觀具有合理信賴,本人應承受表見代理的法律效果。容忍型表見代理主要適用於商事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