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難”是全社會共同關注的現象和問題。民事訴訟法教義學視角下的“執行難”是被執行人有能力或部分有能力滿足生效裁判文書中記載的請求權,其卻無法經由強制執行得到滿足的法律現象。訴訟保全中對訴權範圍的限縮、對程序事項的輕視和對證明標準的誤讀,審判程序中過分強調糾紛一次性解決的傾向以及由此引發的執行複雜化,都是“執行難”的民事訴訟法教義學成因。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難”可以被進一步界定為,債權人僅獲得針對夫妻一方的生效給付判決與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之間的緊張關係。追加被執行人或《查扣凍規定》第14條既非唯一出路,也非最佳選擇。解決之道是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權人起訴夫妻另一方明確請求權基礎,在夫妻個人債務的強制執行中貫徹形式化原則,在充分保證夫妻另一方程序權利的前提下提升執行效率,一體化解決“執行難”和“執行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