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機器人具有機械性和自主性特點,其刑事歸責衝擊犯罪主體概念、罪過理論、因果關系認定和行為理論。目前人工智能的法律責任缺失和監管真空將導致嚴重的倫理危機和社會危害。美國學者類比法人刑事責任原理,提出機器人刑事責任的三種模式,即代理人責任模式、自然-可能-結果責任模式和直接責任模式,對於構建人工智能刑事責任具有借鑒意義。智能機器人刑事責任構建應以同一視原則為基礎,以自主性為核心:當智能機器人僅扮演工具角色時,適用代理人責任;當智能機器人行為的結果在編程者∕使用者“自然-可能-結果”的範圍內,適用自然-可能-結果責任模式;當智能機器人的行為完全超出設計者/使用者的預見範圍時,獨立承擔刑事責任。刑法應擬制智能機器人的法律人格,確認其罪過,避免人工智能技術風險上升為刑法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