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於二四年三月公布之政治獻金法,為我國第一次以專法加以規範,且可謂係高度共識下之產物。在此政治獻金法之前,相關規定散見於各法之中,實施成效並不理想。政治獻金法,應以基本權利、公共利益與比例原則為指引,而美國三重審查基準中之中度審查基準不失為合乎我國體制與民主發展階段之可接受標準,惟學者間就此容有不同評價。最後,政治獻金法之個別條文,包括:政治獻金的定義、主管機關、誰得收受政治獻金、收受對象之禁止、限於選舉期間始能收受獻金、捐款的上限、政治獻金的募集、捐款方式的限制、稅捐減免、收支帳簿的設置、會計報告書的製作以及監督的手段、政治獻金的用途與結餘款的使用限制等規定,有作進一步探討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