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雇主與員工間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的簽定,涉及勞資利益甚鉅,對於該類約款的審查,實務、學說已累積相當的討論,惟所提標準不一,各個標準間的關係亦不明確。如何歸納較普遍的原則,以提高判決說理的合理性、明確性及可預見性,值得深思。台南地方法院於八十八年度勞簡上字第六號判決中提出清楚的三個審查步驟:(一)僱用人有無可受保護之利益、(二)限制之合理性、(三)限制之相當性,這在目前實務上誠為少見。對此,本文提出下列三個審查步驟:(一)「雇主有無值得保護的正當利益」、(二)「所為之限制,是否與雇方之正當利益維持合理的關聯」、(三)「是否給予勞工合理的補償」,並藉該案例,說明本文見解在實際運用上的可能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