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國家存在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讓人民在國家的庇護之下得以安居樂業。若國家所遭遇的災難,已超越原來的制度設計,則國家只有採取非常的手段,突破原有的規章制度,才能承擔起其維護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的任務。從而立憲主義國家的憲法,常在規定通常體制之餘,也設有應付緊急狀況之國家緊急權的規定。而本文即是想從國家緊急權存在正當性與如何防止國家濫用緊急權的觀點出發,檢討我國憲法所規定之國家緊急權制度與提出改進之道。又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布的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是否屬國家緊急權之一種,本文將一併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