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於二三年七月三十日提出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草案,就現行本法有關被保險人之定義規定,作大幅度修正,將「未經要保人允許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摒除於被保險人範圍之外,劃歸由特別補償基金加以補償。然此等「未經要保人允許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於現行法規定之下,仍屬於被保險人之範圍,保險人不得抗辯其非被保險人而不為損害之填補。修正草案變動現行法之範圍,不可謂不大。而此等修正是否妥適?是否能契合使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之本法目的?種種問題唯有先透過基本概念之闡述,方得加以確立。惟本文認為修正草案將特別補償基金與保險人地位同視之立法設計應值商榷,就受害人之保障言,現行本法之設計架構,反較為妥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