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送立法院審議的行政罰法草案,定位為行政法之一環,但未如人們所期待般,而僅定位在普通法之地位,弱化了原來想要達到之功能。草案內容首先值得探討的是,如何界定裁罰性不利處分之範圍,草案第二條所涵蓋的範圍過寬,應檢討作適度之修正。其次,草案有關行政罰的「調查程序」規定仍有所不足,行政罰屬於干涉人民權利之處分,調查與裁處程序,應比一般行政程序要更為嚴密,一些有關保護當事人、關係人以及證人之權利,如緘默權、拒絕證言等,目前草案並無規定,似可準用有關刑訴法之規定;此外,在行政罰實務上保全證據之即時處置,警察經常扮演著重要角色,是否有必要給予警察保全證據之即時處置權,是有斟酌之餘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