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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904 (2019: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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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股王條款——民國108年1月22日經商字第10802400630號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一、按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規定所謂說明其主要內容,例如變更章程,係指不得僅在召集事由記載「變更章程」或「修正章程」等字,而應說明章程變更或修正之處(第幾條及其內容),例如由票面金額股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等。 二、至如何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及以網站揭示主要內容,原則上,召集通知應說明召集事由之主要內容。如另提供網址將主要內容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網站,並於網站上可查閱得知召集事由之主要內容者,即屬符合上開條項之規定。
起訖頁
1-1
關鍵詞
不得列臨時動議事項
、
召集事由
、
主要內容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904 (2019: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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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列臨時動議事項——民國108年1月22日經商字第108024005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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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餘分派彈性化——民國108年1月22日經商字第10802400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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