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知識庫
 
  1. 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登入】查詢為準。
最新【購點活動】


篇名
不得列臨時動議事項——民國108年1月22日經商字第10802400570號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一、按公司法第22條之1規定公司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資訊,係為增加法人透明度(參該條之立法理由),核與公司法第387條規定之各項登記性質不同,且登記事項與申報資料亦有不同,仍須分別辦理。 二、又公司履行第22條之1申報義務,是否等同履行第197條董事持股之申報義務一節,查兩者申報性質不同,且受理之主管機關亦有不同,故不可併案辦理。 三、有關公司董事、監察人係依第27條當選,其申報資料如下: (一)法人股東如係依第27條第1項當選董事或監察人者,公司應申報法人股東之資料。例如,甲公司為乙公司之法人股東,並依第27條第1項以法人股東身分當選董事或監察人,乙公司應申報甲公司之資料。 (二)法人股東如依第27條第2項指派代表人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公司應申報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之資料,所應申報之「持股數或出資額」係指該法人股東之持股數或出資額而言。例如,甲公司指派A自然人代表擔任乙公司之董事,乙公司應申報甲公司及A董事之資料,所申報之「持股數或出資額」係指該甲公司之持股數。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申報義務法人董事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904 (2019: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民國108年1月21日經商字第10802400690號
該期刊-下一篇 股王條款——民國108年1月22日經商字第10802400630號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 號 7 樓 客服信箱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