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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904 (2019: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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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董事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次查,系爭董事會係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通過訂定系爭認股辦法及系爭認股契約,並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等決議,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且依卷附董事會議事錄及系爭認股辦法之記載,是項認股適用於公司全體正式在職員工(……),並非由朱○燃等2人取得認股權,與被上訴人之原有董事或股東權益亦無直接不利益,似此情形,能否謂朱○燃等2人表決權之行使有濫用權利情事,即非無疑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董事會
、
表決權行使
、
權利濫用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904 (2019: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有限公司——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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