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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獨立董事——107年12月19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3452331號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上市(櫃)期貨商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20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實收資本額未滿新臺幣20億元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起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但前開金融業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發行全部股份者,得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二、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81條之2規定,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未屆滿之公司,前點適用時程規定如下:(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20億元以上未滿新臺幣100億元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於108年底前設置完成。(二)實收資本額未滿新臺幣20億元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自109年1月1日起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其董事、監察人任期於109年未屆滿者,得自其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102年12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1121號令,自即日廢止。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903 (2019: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擴大強制設立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107年12月19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3452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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