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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901 (2019: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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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監察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20號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按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為公司法第222條所明定,其立法意旨為期監察人能以超然立場行使職權,並杜流弊,故該條為效力規定,違反者,其後行為應為無效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監察人
、
兼任
、
經理人
、
強制規定
、
效力規定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901 (2019: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投保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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