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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808 (2018: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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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內線交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38號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按修正前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所謂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係指獲悉在某特定時間內將成為事實之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而言,並不限於獲悉時該消息已確定成立或已為確定之事實為必要。該消息之成立時點,應綜合相關事件之發生經過及其結果,為客觀上之整體觀察,判斷該消息成立時其實現之機率,以及對公司股票價格或對於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是否會產生重大影響而定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內線交易
、
重大性
、
明確性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808 (2018: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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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變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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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107年5月23日經商字第107024106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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