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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然侮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16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法第311條係關於事實之「意見表達」或「評論」,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而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者,係以言語、舉動或其他方式,對人為抽象的、籠統性侮弄辱罵而言,至同法第310條稱「誹謗」者,則係以具體指摘或傳述足以毀壞他人名譽之事而言,二者應有所分別。是以刑法第311條針對誹謗行為,雖定有不罰事由,然於公然侮辱行為,並無適用餘地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公然侮辱誹謗意見表達評論阻卻違法事由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902 (2019: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犯罪工具物——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09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準強盜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53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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