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刑法處罰預備行為與未遂行為必須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未遂犯之處罰屬於例外,預備犯之處罰更是例外之例外,因二者皆為故意行為,故區別未遂行為與預備行為必須透過體現主觀犯意的客觀行為加以判斷。較具爭議性的行為是,行為人的行為非屬於構成要件所明定的行為究竟係預備行為或未遂行為,本文參酌國內與德國文獻而認為未遂犯之「著手」應依主、客觀之混合理論判斷,即依行為人之犯罪決意,行為人在客觀上的行為是否與結果間具有時空緊密關聯,而足以立即危及構成要件所要保護的法益,或行為在不受干擾下可立即導致構成要件的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