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隨著外籍移工、外籍配偶以及國際學生增加,法院通譯已成為台灣語言服務中越來越重要的一部份。兩公約之一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第十四條第三項提到刑事被告應迅即以通曉語言告知被控罪名及案由和免費通譯協助等權利。美國國會在1978年通過「法庭通譯員法案」(Court Interpreter Act, 28 U.S.C. §1827);2000年美國發布總統行政命令「改善英語能力有限者接近服務」(improving Access to Service for Persons With Limited English Proficiency)。而美國聯邦法院與州法院普遍認為,刑事程序中,理解英語有限之被告受通譯協助,乃是根據美國憲法上權利。歐盟指令DIRECTIVE 2010/64/EU提到刑事訴訟中使用通譯與文書翻譯的權利(he right to interpretation and translation in criminal proceedings)。反觀台灣,因訓練和認證缺乏,各種問題叢生,故本文除分析現行法院通譯各種問題外,並針對司改國是會議中委員提出資格分級做出進一步的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