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非公開發行公司自民國105年度開始實施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以來也進入第三個年度了,由於107年度為配合國際會計準則發展之趨勢,對於非公開發行之公司也基於商業會計法等相關法令的修正,對於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及稅務報表及其查核簽證,亦產生了諸多的變革,其一:是否選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其二:營所稅申報書相關填列的配合,其三:審計準則公報對於新式財務報表查核報告的採用。筆者實務上與諸多會計師討論面臨的一些問題及注意事項,整理一下供年度執行財務及稅務查核簽證時酌予參考。依107年12月10日修正後之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二條「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但商業自一百零七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除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外,得自願比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九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之一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並從其規定編製財務報表,不受本準則相關規定之限制。」因此對於非公開發行公司而言,原來設計的大小分流制度,好像又不得不再次導入大小合流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