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保護自身的營業秘密及避免同業不當競爭,通常會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Non-compete clause)與保密協議(Non-disclosure agreement),而有關競業禁止所涉及之代償措施,以及保密協議之內容等,智慧財產法院2019年1月24日107年民營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有進一步的闡述。本件事實為原告公司與被告員工4人等曾簽訂競業禁止與保密協議,嗣被告員工於2014年間離職後,成立與原告公司具有競爭關係之公司,並自原告公司之原客戶處取得訂單,原告公司於是基於競業禁止條款之約定,向被告等請求違約金,並主張被告等有侵害客戶名單之營業秘密,請求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