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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道教儀式中的戲劇化法事
作者 呂錘寬
中文摘要
在宗教學領域,道教並不被認為是一種宗教,在進行論述時,僅將具有普世性的佛教、基督教與伊斯蘭教視為世界三大宗教,例如由一個編輯委員會超過四十名學者專家編輯而成的《世界三大宗教與藝術》,係以佛教、基督教與伊斯蘭教為論述對象,道教則以附錄的方式處理。又如由黃心川主編(北京)東方出版社出版的《世界十大宗教》,係以古代埃及宗教、古代巴比倫宗教、瑣羅亞斯德教、摩尼教、婆羅門教、印度教、耆那教、佛教、錫克教、猶太教、基督教、伊斯蘭教為對象,該書編者即使論述了所稱的世界十大宗教,其中仍然沒有道教。對漢學界而言,基本上認為道教當然是一種宗教,作者初始也持此種想法,隨著對道教儀式的瞭解與道教生活調查的積累,對此問題有不同層面的瞭解:在漢人社會,由於涉及深層的生活與思想的各個方面,屬性明確為佛教的思想或事、務之外的一切,大抵皆被以道教一詞涵蓋。實際上道教有被視為修養、道德層面的文化,具體者為全真派道士及其所形成的現象,完全相同於佛教徒或基督教徒、伊斯蘭教徒。對多數的常民社會而言,人們則藉著道士所擁有的道法,處理生命儀禮過程的各種需要,此時,被統治者稱以“百姓”者,並非以道教的思想或義理作為生活的指導原則,自然地不能稱這類百姓為道教徒。 綜合作者的調查所見,以道教修生養命的全真道的道教可視為一種宗教,聘請天師派道士從事各種道教法事則不能視為宗教,其對象──百姓,不能如佛教或基督教一般地稱為道教徒;亦即“道教”一詞具有宗教信仰的內容,而存見漢人傳統社會的道教儀式,係屬於為民俗信仰服務的法事活動。由道士主持的法事種類頗多,每種法事都由數量不等的儀式組成,其中有若干儀式則透過戲劇化的方式詮釋,本文即以該類儀式為對象,針對其中有藉著戲劇方式詮釋的部分進行論述與分析。
起訖頁 7-23
刊名 古典文獻與民俗藝術集刊  
期數 201207 (1期)
出版單位 國立臺北大學民俗藝術與文化資產研究所
該期刊-下一篇 台灣佛寺護法神圖像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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