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今全球互聯網、5G與大數據(big data)應用等科技發展趨勢下,過往受限於技術,導致利用性偏低的巨量資料之分析運算、精準擷取與有效運用成為可能,連帶使資料庫的重要性隨之提升,重新詮釋了資料的價值性。同理,我國政府透過法定之補助、委託或出資形式,資助國內的科學技術研發計畫時,由研究機構執行該計畫的過程中蒐集與整理產出的資料,若能順應國際間潮流,善用前瞻技術,將該些資料開放給委託科研計畫的政府單位、與受託執行該科研計畫機關以外的第三人利用,預期將能擴大個別資助科研計畫的整體效益,對研究資料的價值為再創造。然而,針對於政府資助科研計畫下蒐集整理所生的研究資料之歸屬運用方式,目前在我國法體系下,無論於現行各科研主管機關之成果歸屬運用辦法或相關法規,以及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1項所定之政府委辦或補助計畫中所提供的制式計畫書契約範本中,似均未見明確的普遍性處理法源依據,或可供當事人參考的通用約款,致使這些政府資助計畫執行所衍生的研究數據或資料應如何運用、或得否開放第三人使用等事項,現下處於普遍處理機制不明的狀況。
(本著作為經濟部科技專案研發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