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在民國107年10月所舉辦的5G應用與產業創新策略(SRB)會議上,拋出電信事業共建共享一條5G高速公路的想法後,引發既有五家行動寬頻業務(下稱4G業務)經營者不同的聲音。事實上,網路設備的共享,並不是在未來才要發生的事,我國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早已允許不同業者可共享基地臺之站址(共站)及天線(共構),而在民國103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第604次委員會議通過行動通信基地臺資源整合監理政策後,就協同無線接取網路(Coordinated Radio Access Network,Co-RAN)的監理開放全國行政區域皆能建設Co-RAN基地台後,民國107年更進一步開放共構的範圍,由天線擴張至基頻設備與射頻設備等。歷年法規與政策的修正,正逐步開放行動通信網路的共享,但目前仍未核准核心網路或頻率之共享。為推動行動寬頻網路在發照初期的快速布建,並提高其地理覆蓋範圍,在國際上已經有許多電信業者間共享網路建設的案例(詳後述)。
(本著作為經濟部科技專案研發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