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旨在介紹臺灣已實施近70年的村里地方自治經驗,並與社區功能相結合,以探討村里基層治理的重要性,並為未來的發展尋求可行的轉型作為模式。基本上,村里係臺灣最基層的自治性政治組織,其因地方制度法並未賦予具有地方自治團體的法律地位,不具公法人資格,僅係鄉(鎮、市、區)的編組,但村里又係村里公民直選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在具民意基礎的條件下,形成村里長身分的特殊性以及對上級監督機關的互動治理不免陷於矛盾之情形。由於臺灣社區發展工作綱要對社區的界定,有異於村里之政治組織,卻設定社區發展協會的施行範圍須於行政區為單元,以致社區發展協會的社區竟與村里可能相同或村里之一部分,肇致權責不一,功能卻有競合之情形。面對此種情形,本研究提出相互融合的若干策略,藉以發展基層治理。當前的基層治理發展瓶頸,就是參與意願。因之,本研究以激勵社區參與的可行途徑,提出研究心得,希望村里民眾本諸社區參與的社會角色與服務作為,積極策進年輕人的參與興趣機制,並且在老中青少皆感受到社區意識之存在下成長和永續,共同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