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於2000年4月5日,由總統明令公布施行「離島建設條例」(Offshore Islands Development Act)。於該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之離島,係指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又於同條例第17條第2項,明文列舉該條例之離島為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質言之,該條例所稱之「離島」(offshore Islands),就地方自治團體言之,係指三「離島縣」,包括:澎湖、金門及連江(通稱馬祖)等三縣,以及隸屬臺東縣的綠島、蘭嶼二鄉,與隸屬屏東縣之琉球鄉等三離島鄉。因之,離島建設條所適用地區或稱特別法域(special legal area)為離島縣及三離島鄉。其地理區位如圖1所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