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條例」為地方制度法制定時所導入之地方法規新類型名稱,係指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之自治法規(地方制度法第25條後段)。自此以降,自治條例係專指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通過,具外部規範效力之自治法規類型,以一方面有別於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之自治規則,另一方面更與立法院所制定,名為條例之中央法律有異。此等地方自治法規新結構之設計,不僅使吾人從法規名稱上即可明確區辨制定機關,瞭解其為何種公權力作用行使之立法產物,更因配合效力位階之差異性設計,使各種類之自治法規可輕易正確在整體法秩序中歸位,清晰界定其與上、下位法規間之規範關連性。立法技術上,較之於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以及省縣自治法與直轄市自治法二法時期為純熟,值得給予高度肯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