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s Welzel從1930年代初期開始發表他對於行為概念的見解,以及從中所得出的故意與錯誤理論的觀點,那時德國刑法展現在犯罪主觀層面的法律狀態主要如下:帝國刑法典(RStGB)僅在第59條明文規定事實錯誤,通說見解則將故意與過失視為罪責的心理形式。故意的定義主要是在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區分上有其實際的重要性,而當時的法律規範並未針對故意設置立法定義,應如何定義故意則引發了爭論,在世紀更迭之際,應如何定義故意的爭論仍然激烈地在認識理論跟意欲理論間翻騰不止,這項爭論在這時雖然逐漸緩和,卻尚未平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