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或其他人權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稱CEDAW)自2007年總統批准後,乘著性別主流化專責機制成果之優勢,行政院性別平等處(以下稱性平處)到各部會系統性總動員,從法規檢視到國家報告的規劃撰寫、國際審查以及後續的落實,運作日漸活絡,性別平等與婦女人權保障之路似乎也有更鮮明的體制性路徑。直至今日,CEDAW已先後提出3次國家報告,最近一次(第3次)國家報告為2017年12月完成,並且於2018年7月舉行國外專家審查暨發表會議,由國外專家提出結論性建議,做為我國後續四年的努力方向。每一次的國家報告與審查都象徵台灣婦女人權的進展,然而作為國家保障婦女權益、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機制,其報告內容是否回應政府落實CEDAW的施政作為?是否回應CEDAW價值理念以及一般性建議內涵?撰寫與審查過程又對於公私部門帶來何種影響?CEDAW國家報告與審查對後續國內性別平等推動的影響?是啟發政策實務的再延伸?還是制式的義務性回應?台灣CEDAW的推動可視為聯合國婦女人權價值與政策的學習與移轉,因此本文以評估政策有效性的概念,由CEDAW報告撰寫的過程以及對於各機關政策制訂執行的影響,檢視並反思台灣公私部門如何協力落實CEDAW國家報告與國際專家審查的機制與過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