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說臺灣的直轄市(municipality)在憲法上有其直隸行政院管轄的法律意義,但其在現行體制下係等同縣(市)的國家第一層級的地方自治團體,但在1998年12月,精省工程啟動以前,直轄市係等同省的地方第一層級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完整的自治權。此與外國的機制自有所不同,但就其位處第一層級的地方自治團體而言,其與法國的巴黎市(la villede paris)、日本東京都(Tokyo municipality)的第一層級地方定位似無不同;尤其三者皆在第一層級下設有區之一層級。此區(district)係直轄市所轄的政治組織,卻未必是地方自治團體,不一定具有自治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