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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4日總統公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條例)第93條之1修正條文(簡稱本修正條文),將陸資未經許可來臺投資之罰鍰金額上限由新臺幣60萬元提高至新臺幣2,500萬元,並配合將其他違反兩案條例之行為之罰鍰金額上限由新臺幣30萬元提高至新臺幣250萬元,同時考量陸資投資人來臺投資如有違規情節輕微之情事,增訂主管機關得先限期命其改善,已完成改善者,免予處罰之規定。本修正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將另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表示,經濟部及金管會將依違法情節輕重及對國家、社會影響程度等,分別訂定裁罰基準,以利適用。本修正條文將陸資違法來台投資的罰則一舉提高四十倍,值得陸資企業關注。 |